立法院三讀《公司法》 開放公司得以視訊召開股東會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可透過視訊(資料照/記者戴玉翔攝影)

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尤其疫情期間放寬視訊股東會呼聲更高。因此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將來可以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

修正條文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進行,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修正條文也規定,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進行,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必須在明年3月底以前提出相關規定,讓明年6月召開股東會可以如期實施,該決議也在立院通過。

股東會 視訊 公司法
延伸閱讀
相關新聞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