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高中情侶涼亭「激戰」 父女當狗仔上傳臉書判緩刑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父女倆偷拍、上傳高中情侶不雅影片,遭法官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請繼續往下閱讀….

桃園一名翁姓男子,前年5月間,見到一對高中情侶在住家旁涼亭嘿咻,於是拿起手機拍下,上傳到家人間的群組中,女兒看到後,轉貼上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文指出「學生在公園涼亭激情」;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翁男1年徒刑,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2月,緩刑2年,女兒則依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3月,同樣緩刑2年。

判決指出,翁男前年5月28日下午4時許,在住家廚房發現一對高中情侶在附近涼亭內發生性行為,於是拍下影片上傳到家人的Line群組中,翁男的女兒看到訊息後,在6月1日凌晨1時許,上傳到爆料公社上,並貼文指出「學生在公園涼亭激情」,桃園龜山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循線展開調查後,找上偷拍的翁男以及上傳到爆料公社的女兒,將2人依法移送法辦。

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翁男1年徒刑,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2月;女兒則依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月,均緩刑3年,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

高院法官審理時認為,翁男拍攝後雖只上傳到6人的家庭Line群組中,觀看的人有限,損失輕微,但翁女卻把影片上傳到爆料公社,畫面流傳到不特定人後,就無法再逐一刪除,造成這對高中情侶永不可逆的損害。

但法官考量,父女倆已以20萬元與女學生的母親達成和解,且已有悔意,因此翁男部分維持原判,女兒部分則改判為3月徒刑,諭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台北市 偷拍 高中 高等法院 爆料公社 涼亭
延伸閱讀
相關新聞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