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 公務員每日辦公8小時、假日可兼職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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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且每周應有2日為休息日。另外,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以60小時上限。此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於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修正公務員服勤義務相關規定,以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

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周為40小時,每周應有2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三讀條文並明定,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此外,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立法院 兼職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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