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善政駁抄襲 堅稱合理使用 律師:委託案不適用

記者謝鈞仲、柯佩瑄/台北報導

張善政涉抄襲風暴擴大,雖然他辯稱相關研究都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不過著作權法權威律師指出,張善政涉嫌抄襲的內容不符合著作權法要件,也需要確認引用範圍的篇幅是否有移花接木嫌疑,另外若張善政知道底下的人抄襲還是把研究送案,那麼嚴重的話恐怕涉及刑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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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善政堅稱都是合理使用。

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引進國外先進案子當然要引用國外的文獻,這在著作權法都有非常清楚說明。」

再一次搬出著作權法,堅稱研究報告重製都是合理使用,張善政開記者會拋政見,想要拉回選戰主軸,但抄襲事件沒交代清楚又再次被抓包。

▲兩者比一比。

比一比張善政2009年報告和審查委員黃國師發表在農委會電子報的文章,可以發現大量雷同段落,甚至把別人心血複製在自己結語的章節裡,可以算是合理使用嗎?看在專業律師眼裡根本大有問題。 

著作權律師蕭雄淋:「(NCC)委託工研院所創作的著作不適用這條,必須要是NCC直接創作的資料才適用這條。」

著作權第50條規定合理範圍內重製,前提必須是以中央或地方機關公開發表的著作才能算合理使用,公部門委託案並不符合要件。再看看第52條,雖說研究有正當目的可以引用,不過除了引用多寡是關鍵,有沒有移花接木的嫌疑也是重點。

▲著作權法第52條。

著作權律師蕭雄淋:「被引用的東西跟引用的東西要可以區辨,如果拿別人東西當作自己東西來用,這不符合這條規定。」

擅自引用他人著作,而且比例不低,不只未必能通過著作權法判斷基準,嚴重的話更涉及刑事責任。

著作權律師蕭雄淋:「張善政知道底下都抄的或是底下抄很大,那麼他自己本人又不反對,知道抄襲還是把它送案,這個的話就有詐欺嫌疑。」

一旦坐實抄襲,涉及5千多萬元公帑的研究案,張善政要面對的責任還有後續與農委會之間損害賠償合約,究竟算不算抄襲?恐怕也不是自己說了算。

©三立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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