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少了1個動作!法官不認「私行拘禁」 林秉樞躲過最重刑

記者楊佩琪/新北報導

▲法官認為林秉樞未犯私行拘禁,因為高嘉瑜能求救卻沒有。(圖/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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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高嘉瑜遭前男友林秉樞施暴案,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林秉樞共2年10月有期徒刑。但算算,扣掉得易科罰金的12罪,僅傷害罪8月不得易科罰金,又扣掉羈押期,林秉樞等於不用坐牢。而原本檢方起訴「私刑拘禁」部分,法官卻未有認定,讓高嘉瑜相當不滿,強調一定會上訴。之所以有這樣的結果,判決理由顯示,法官認為私刑拘禁部分難以認定,高嘉瑜有機會求救卻沒有。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新北地檢署依私行拘禁、傷害、恐嚇等8大罪起訴林秉樞,不過新北地方法院就「私刑拘禁」這一罪並未認定。根據判決內容,法官認為,高嘉瑜雖然指稱林秉樞不讓她離開房間,但並未具體指訴是以何種方式,且期間有飯店服務人員遞送冰袋,高嘉瑜並未求救。

另雖然高嘉瑜因為裸身或林秉樞不願歸還其手機,讓她難以離開,但林秉樞喝令她裸身、控制手機等行為,仍屬強制行為,難以認定有私行拘禁。

此外,檢方起訴「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部分,指稱林秉樞曾拿著高嘉瑜的手機,傳送「大哥抱歉。之後若有什麼吩咐再請隨時交代,我必盡力。謝謝您體諒,真的不好意思,謝謝」等訊息給一李姓男子,再予以截圖回傳至自己手機內。

法官認為,遍查高嘉瑜和林秉樞的Line簡訊,並無該截圖回傳的紀錄,且高嘉瑜未明確提及有發現相關截圖。因此和私行拘禁罪相同,與強制及變更取得電磁紀錄罪部分各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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