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騎士車禍將女子遺留現場被告 法官「無罪」判決理由曝光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張男在車禍發生第三天被陳婦提告,法官認定陳婦默許張男離去,因此判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非當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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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張姓男子被控與陳姓婦人發生車禍後肇事逃逸,檢方認為張男無過失,但不應留陳婦在現場,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不過橋頭地院發現張男在車禍發生後曾在現場停留10分鐘後離去,陳婦卻在車禍發生第三天才報案,客觀上應是陳婦默許張男離去,因此張男判決無罪。

檢方表示,在2021年11月26日上午,張姓騎士行經鳥松區中正路153巷口時,與陳姓婦人擦撞,害陳婦腳部受傷,但張男卻在警方尚未抵達現場時離開,仁武分局事後依監視器以車追人,將張男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調查中也認定張男雖沒有車禍過失,但將陳婦留在現場實屬錯誤,因此將他起訴。

張男到庭時則說,當時就有問陳婦有沒有受傷、要不要叫救護車、要不要報警等,對方都搖頭,因此在現場停留10分鐘後就各自離去,否認肇逃指控;後來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兩方在現場交談10多分鐘,陳婦也沒有究責的意思,因此也沒有報警,3天後卻報案控告張男肇逃,陳婦表示,當時對方不知他受傷嚴重,應該是有肇事,不至於逃逸,法官認為張的離去是陳婦的默許,因此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肇事逃逸 機車車禍 默許離去 無罪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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