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大了!修法要刪了父母「懲戒權」? 法務部:僅修飾文字非刪除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傳出法務部修法刪除父母的「懲戒權」,引爆軒然大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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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法務部公告修正《民法》擬刪除父母的「懲戒權」,引來軒然大波。法務部下午說明各界疑慮,強調「沒有刪除」,僅加入不得對子女施以「身心暴力行為」,至於何謂「身心暴力行為」,還有待衛生福利部進一步做出規範。

現行《民法》第1085條指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有媒體報導,法務部3月14日上網公告第1085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父母的「懲戒權」,引發軒然大波,不少家長質疑,往後該如何「管教小孩」。對此,法務部表示,媒體恐怕是誤解了修法意旨。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修法僅是將原本「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改為「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保留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即父母對子女仍有教養權力,但不得採取暴力行為,雖然第1085條有「懲戒」2字,法務部並不認同父母可依此條文,對子女施以暴力行為,但未「刪除」父母的懲戒權。

至於何種為「身心暴力行為」,還有待衛福部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給予較明確的規範,包括何謂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目前《民法》修正草案已於3月14日進行預告程序,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法務部將綜合整理各界意見後,續行修法內容。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表示,之所以要修法,是在他召開的「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會議中進行討論,與行政院兒童權利小組、法界專家及家長團體研討後,評估應修正現行規定中的「懲戒」用語。

因「懲戒」一詞造成現代社會不少父母與子女間誤解,依實務經驗看來,確實是「不適當的用語」。因此進行修正。但如要逐條列出懲戒行為可能性不高,因此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文字,目前草案仍公告期間,各界可多加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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