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台灣存託憑證爭議多 人權團體籲應納入證交法

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TDR台灣存託憑證在證交法上是否算是有價證券爭議不斷,也造成部分投資者被依違反「證交法」而判重刑,但法源依據引發疑慮。人權協會出面喊話,希望將TDR明文入法,避免再有爭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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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列為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爭議懸而未決,台灣人權協會喊話,主張明文入法。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金管會以)900號函釋來當作TDR(在證交法)管轄的一個根據是毫無道理的事情,不管你是從那個函釋的文,就是它的文字上的文義,它(TDR)根本不是所謂的外國有價證券,如果(審理)要把它用這個證券交易法裡面的刑法來處罰的話,應該要把它明示,就是這個投資工具(TDR)它就是證券交易法裡面的證券,這個事情應該要把它講清楚。」

因為證交法上,沒有明文將台灣存託憑證列入有價證券範圍,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司法機關解讀不一,引發不少判決爭議。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這個法院到現在,跟行政部門對於這個法律的解釋,事實上都還有不同的見解,所以我們希望說能夠一次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這畢竟是刑法,要人家去關的。」

前駐金管會駐署檢察官陳宗豪律師:「因為根據學者的見解有提到說,在這個(金管會)函釋的那個時候,(台灣當時)根本就沒有所謂的TDR這樣子的一個有價證券,那所以說確實有發現說這樣子的一個說法,可能有不夠周延的部份。」

法令更周延,才能保障人權,現在修法是否能順利推動,持續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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