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立法逾80年!立委批定義模糊不清、欠缺準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需課娛樂稅 立委批定義模糊不清、欠缺準則!(圖/取自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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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鍾佳濱於社群平台公開指出,《娛樂稅法》的前身,為1942年訂定的《筵席與娛樂稅法》,當時政府提倡儉約生活風氣,以「寓禁於徵」方式,避免民眾過度從事奢侈行為,但現在電影、戲劇以及歌唱表演、高爾夫球等已經不算奢侈行為,應廢除。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需課娛樂稅 立委批定義模糊不清、欠缺準則!(圖/截圖自鍾佳濱粉專)

觀光遊樂業、供寓教於樂、校外教學等場域也課娛樂稅 鍾佳濱:課徵目的、對象與現實脫鉤

像是遊樂園的機械遊樂設施也要被課徵娛樂稅,相同稅基,除了課徵5%營業稅外,依各地方政府的需求,亦要再另行課徵稅率不等的娛樂稅,除了遊走在違憲邊緣外,更變相懲罰人民的休閒娛樂活動!盼5月25日立法院將召開審查會議,討論娛樂稅法的修訂外,更希望能將此過時的法令永遠排除在台灣人民的生活之外!

演講活動不需繳「娛樂稅」,但脫口秀卻要!難道課徵標準是好不好笑?鍾佳濱臉書發文開頭第一句,便點出稅法條文解釋模糊。另外更表示,比如電影、戲劇及歌唱表演、高爾夫球等,至今仍在課稅目標中,試問以上哪一項為「奢侈行為」?更遑論條文提及判定標準「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定義模糊不清、欠缺準則。此外,印花稅也不合時宜,除課徵無政策目的外,還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財委會欲調整娛樂稅課徵項目 財政部:主張維持現狀

去年立法院財委會排程審查「娛樂稅法」草案2案,欲將娛樂稅課徵項目刪除藝文及體育活動(像是電影、說書、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另外指出娛樂稅已經立法超過80年,課徵目的、對象都與現實脫鉤、建議應廢除。財政部則回應,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主張維持現狀。

2007年承諾尋找替代財源 歷經15年 藝文、體育性質者等活動仍需課稅

鍾佳濱也提及,其實早在2007年,立法院就於修法時通過附帶決議「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當時財政部亦承諾將盡快尋找替代財源,接著15年過去,不僅替代財源籌措不足,當時建議將「藝文、體育性質者」等活動自課稅項目中刪除,至今仍維持原封不動。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需課娛樂稅 立委批定義模糊不清、欠缺準則!(圖/截圖自鍾佳濱粉專)

娛樂稅立法逾80年!過時立法理由 箝制庶民經濟發展

鍾佳濱在公聽會上,也再次督促財政部,提出請行政機關務必加快腳步尋找並確認替代財源、與地方政府密切研議,將不合理的課稅制度予以調整,別讓過時的立法理由,箝制了庶民娛樂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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