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高中學生遭6師霸凌輕生 中市府開鍘: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豐原高中學生遭霸凌輕生亡,前學務主任做出停聘1年處分。(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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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高中男同學遭6師霸凌輕生亡,校方外聘的霸凌因應小組仍決議是不當管教,「不構成霸凌」,僅記過處分而引發爭議。台中市教育局依法介入教評會,1日開專審會後,決議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另外,教育局也將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審議程序,提升妥適性,儘速汰除不合時宜的校規或獎懲規定。

中市教育局今天表示,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負責調查不當管教,校方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成立且情節重大,但對前學務主任僅記過處分。教育局針對該校教評會議決行為人停聘、解聘、不續聘程序違反教師法第14、15、18條規定程序,經要求覆議,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教育局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今日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就該案行為人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

教育局說,今日專審會開會,當事人由律師陪同與會,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委員經討論後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認定有停聘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教育局說,有關主任教官部分,專審會審議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據了解學務創新人員已申請離職。

此外,教育局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該事件可依據法律規定從重懲處卻從輕)」、「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亦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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