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公司路跑11km完賽「多重器官衰竭」猝死!家屬求償495萬2原因吞敗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某光電公司員工完成11公里路跑猝死,死者家屬求償卻吞敗。(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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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某光電公司員工,跟家人一同參加公司舉辦的路跑活動,但他完成11公里賽程時,因身體不適昏迷,送醫搶救不治;家屬認公司、活動主辦及救護公司有疏失提告求償495萬1570元;但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為救護過程,並無延誤就醫、違反作為,且死因與個人身體因素有關,因此,判死者家屬敗訴。
李男為高雄某光電公司員工,他與家人在2020年10月17日在高雄市鳳山水庫參加路跑活動,他報名11公里賽程;完賽後,李男因身體不舒服在廣播台附近草地休息,未料人卻失去意識。
家屬指控,活動主辦方及公司都未對李男做出中暑確認與降溫散熱急救作為,導致他陷入昏迷、呼吸急促,時隔5分鐘後,救護車才抵達現場,且送醫過程中,為施以任何救護急救設備或確認身體徵兆的測量儀器,送醫搶救,在一週左右,因橫紋肌溶解、合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家屬難以接受,對活動公司、救護公司及李男所屬公司提告求償495萬1570元
死者所屬公司主張,當下並無延誤就醫、違反作為義務的情形,且認為請求慰撫金數額過高;活動公司則主張,當時李男因個人身體狀況引發中風症狀至陷入意識昏迷而終至死亡,與現場備置設備、救護過程均無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他們皆請求法院駁回聲請。
關於此案,路跑保險已理賠202萬6692元外,另外死者所屬公司給付250萬元。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活動公司、救護公司及李男所屬公司都沒違反何等應注意之作為義務,難認李男死亡結果跟救護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死者家屬請求無據,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