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姐拚24年「退休金0元」怒告女裝公司…法官用這理由幫討回209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吳姓女子擔任櫃姐24年,退休金竟為0。(示意圖,非當事公司/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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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吳姓女子在台北市某百貨公司擔任黛安娜女裝櫃姐長達24年7個月,然而,當她退休後卻遭公司拒發任何退休金與特休補償,讓他氣憤不已,並向黛安娜追討188萬餘元退休金及165天特休假未休公司21萬餘元,共計209萬8371元。台北地院勞動法庭審理後,認定雙方屬勞雇關係,判決公司應全數支付。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顯示,吳女於自1999年10月6日起受雇黛安娜公司,擔任新光三越站前店5樓黛安娜櫃位之專櫃銷售人員,約定每月底薪2萬9000元、銷售獎金另計,雙方未曾協商轉換為新制勞工退休金。吳女雖於2001年2月退掉勞保,後亦將健保退保,並於同年5月10日加保新北市縫紉業職業工會,然雙方間仍是屬僱傭關係。

吳女稱,自己於2024年5月31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3條第1款、第3款所定退休要件申請退休,並以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萬7090元、舊制年資24年7月又25日、舊制退休金基數為40,依勞基法第53條、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請求給付舊制勞工退休金188萬3600元;加上吳女退休前,累積特別休假未休共165天,請求給付退休前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1萬4771元,總計209萬8371元。

黛安娜公司主張,公司對吳女無指揮權,她是否工作?包含具體工作規範、何時應工作等,完全依業主(即百貨公司)指定,公司亦無任何懲戒權,僅有終止承攬契約權限,不具人格從屬性。另外,吳女並非單純收受固定薪資,而係公司提供之「保證最低報酬」以及「佣金」,可見吳女要為自己賺營業收入,非公司提供的勞務對價,更不是領取工資,公司也有權將承攬工作再承攬其他人。

黛安娜公司也稱,吳女與公司員工無往來,更無須與公司員工配合,或仰賴組織編制,除工作地點指定為特定百貨外,其餘工作時間、內容、完成工作方法,均由吳女自行決定、均可獨立完成,更無隸屬被告任何部門,無組織上從屬性。且吳女自2001年起即不再是員工,並與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轉至職業工會加保,因此無須支付退休金或特休補償。

然而,法院審酌多項證據,包括公司指定之專櫃人員名牌及感應式識別證照片、台北南門扶輪社社刊、專櫃業績競賽獎狀、站前三越鄰近櫃業績調查表、工作群組訊息內容、調貨規範公告、商品折扣通知函、代購公司物品請款單據、宅配費或郵資單據等,認定吳女在實質上仍受公司指揮管理,工作內容符合勞動契約特性。

判決指出,雖然吳女名義上為承攬人,但實際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配戴公司識別證,並獲得每月固定底薪與獎金,無須自負營業風險。法官強調,不能因公司未依法為其投保勞保、或簽署表面上的「承攬契約」,就抹煞其真實的勞雇關係。

法院依據《勞基法》計算,認定吳女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萬7090元,舊制退休金基數40個月,共計應給付退休金188萬3600元;另外,未休的165天特休假也應補發工資21萬4771元,合計209萬8371元,判決並要求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11日起的5%年利息,並准許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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