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柯文哲大罷免投票夢碎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柯文哲聲請參加大罷免投票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圖/資料畫面)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欲於7月26日參與大罷免投票,委由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上午開庭審理,25日火速做出裁定,結果駁回聲請。可抗告。柯文哲的委任律師也隨即遞狀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26日)裁定,抗告駁回,柯文哲確定無法投票。
柯文哲的委任律師主張,柯文哲未被宣告褫奪公權,戶籍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投票所在金甌女中,依法有投票資格。且羈押僅為限制人身自由,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不應因此被剝奪。因此提供3種讓柯文哲參與投票的方案,包括由監所派員戒護外出投票、通訊投票以及在看守所內設立投票所,以確保柯文哲得行使公民權利,並為其他受刑人爭取不在籍投票權益。
而柯文哲律師主張可以「通訊投票」,但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的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到指定投票所,若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有違程序,其主張並不可採。柯文哲律師另提出「戒護投票」,但綜觀羈押法,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也將侵害受羈押者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尚待法院審酌兩造主張,並依調查結果對本案作綜合判斷,無法在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緊急程序,形成聲請人認本案訴訟勝訴機率較高的心態。
且如果日後本案敗訴,票也投了,裁判就沒意義,導致有選舉無效情形,同一投票所其他投票的選民甚至有重新投票的可能,更見對其他選民的權利,及原始投票結果的罷免公益,有重大影響。綜合考量如果裁准聲請,其與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駁回對聲請人的個人損害,因此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無從由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為介入。
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最高行指出,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目的,是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柯文哲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預為介入。
柯文哲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