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駕變仙人跳?業務遭爆設局逼買車求償百萬 林俊憲質疑車商勾結國道警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日前有民眾指出,她在試駕汽車時,聽從業務指示加速,事後被指控超速並扣牌,該民眾事後不僅被逼買車,還被車場追討百萬賠償。立委林俊憲今(20)日與當事民眾、法務部、消保會、交通部等召開記者會。林俊憲指出,政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此外試駕行車紀錄器影像也應留存至少60天,也應徹查是否存在車商與國道警察勾結設局。國道警局則表示,依法舉發、並無錯誤,警方不可能、也不會受任何人或車廠影響。
林俊憲表示,當事民眾於去年9月26日試車,試車前業務還帶其到國道警局某分隊「拜訪」,試車時並循業務指示加速。隔天,在民眾決定不購車後,業務卻稱其超速到165公里,遭雷射測速照相拍下,9月30日業務稱收到罰單,並指是國道警局第九大隊製單開發,詳細指出車號、地點、時間等。民眾又問業務為何知道,業務竟稱「有消息這樣說」。10月24日看到罰單紙本後,發現內容與業務先前所說的相同。
林俊憲續表示,車輛因嚴重超速被扣牌後,車商也給出「賠償六個月租金108萬」、「購買被扣牌當事車」、「購買同款舊年度庫存新車」、「購買同款車並折算賠償金」,而後當事人也下訂同牌它款要價220萬的車,業務也承諾賠償金在54萬以下,最後卻要當事人除買車外再賠償108萬元。除3月寄出存證信函要當事人賠償108萬,於今年5月更以租金調漲為由向當事人求償216萬。他強調,網路上還有其他類似情形的受害者,恐不只一人受害。
林俊憲也指出,試車沒有定型化契約,缺乏保障,當事人當下簽車廠訂定的合約,當中日租金從一天六千變成一萬二,他要求政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規範雙方責任,避免任意開價求償情事,此外市價車行車紀錄器影像也應留存至少60天,以利調查舉證,此外也應徹查是否存在車商與國道警察勾結設局的惡行,如有,應嚴懲相關人員。
當事人米米小姐首先就超速行為道歉,並感謝林俊憲願意協助揭露此事。她表示,業務在試車時提醒「會先去找認識的警察打招呼」試車時業務也慫恿她踩油門測試性能,業務也操作排檔桿導致車子突然加速衝出去。此外,在和解過程中賠償金額一變再變,也依方案買車卻被要求再買一台,毫無誠信可言。
當事人也表示,試車條款中指出,試車造成毀損是按日租金計算,但租金多少由車廠說了算,使賠償金相當高。她深思後也認為自己、業務、車商乃至於警方都有錯,只是想藉此事從各層面省思,也想提醒社會大眾不要被業務慫恿導致違規,消費者要有警覺心,她也希望未來不要再有類似案件發生。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陳忠光表示,對於陳情人所提情形,會請相關單位了解並做後續處理;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長李勇毅指出,試駕不單只是買賣附屬行為,非常認同要有專業規範,且行車記錄器確實有利於調查,非常贊成制定對消費者較有保障的規範確保權益。政院消保會簡任消保官謝偉雯則表示,車輛買賣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若試駕相關規定仍須經濟部研議。
國道警局副局長陳杏結表示,他們相當重視此案,而測速地點前方300到1千公尺處有違規標誌,且視線清楚,警方依法舉發、並無錯誤。此外,當事業務員跟國道警局七堵分隊長「稍微認識」,但分隊長去年7月已退休,業務員進去警局不久便離去。而舉發後就委外處理罰單。對於業務事先得知違規細節一事,除網上寫明各分隊轄管地區,超速到165公里也靠神盾測速才得知,國道警方並無將違規情形洩露給業務員。
林俊憲也呼籲,政府應正視此案,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試駕汽車不能成為陷阱,更不能成為車商、業務斂財工具,若不儘速訂立規定,恐將讓更多民眾陷入陷阱、背負債務。
國道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則指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稱懷疑警員洩漏公務資料予車商業務。經調查,當日車商業務至七堵分隊拜訪同仁,值班員警僅於門口告知該同仁業已退休,另值班員警與業務員雙方互不認識,絕無洩密情事。此外,大隊同仁一律依法執法,依《道交條例》針對超速、危險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為舉發。與車商業務、個人糾紛或賠償爭議毫無關聯。
第九大隊強調,外傳「警方配合車廠」或「針對個人取締」之說法,完全不實。所有取締行為,皆依據科技設備紀錄或員警蒐證結果依法舉發,不可能、也絕不會受任何車廠或個人影響。警方呼籲所有民眾,試駕車輛時應遵守交通規定並注意行車安全。試駕屬道路駕駛行為,駕駛人不得因車輛性能或業務員引導而違規;如有違規,駕駛人必須自行負責。警方也再次強調:執法公正、依法取締,與各車商或民眾間的商業爭議、合約糾紛毫無關聯。請勿將商業問題誤導為警方執法作為,以免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