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修正赴港澳管理規範 公務員出發前需通報並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圖/翻攝畫面)

陸委會今(11)日表示,行政院已於昨日已核定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修正案並正式實施。針對我政府相關人員赴港澳,明定不論平日、假日及事由,都要在行前通報所屬機關(構)及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作業,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都要主動通報所屬機關(構)及陸委會,即起生效,目前處於勸導階段,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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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過去我政府人員赴港澳觀光旅遊、探親訪友、 參與活動等,並無明確通報規定, 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的政治控制與對台統戰滲透持續加劇, 我政府人員赴港澳交流的潛在風險升高, 政府有責任強化風險提醒及管控,因此修正赴港澳管理規範, 以維護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

陸委會並指出,這次修正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不分平、 假日及事由,行前都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如非公務事由, 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此外,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 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 如臨時會見或聯繫前揭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 也應於返回台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並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

陸委會指出,為協助各機關(構)人員瞭解赴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將加強宣導落實執行。另對於未遵循上述注意事項, 違規赴港澳者, 未來行政院人事總處將配合研訂懲處原則供各機關遵循,規劃於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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