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抽血案爆眾怒!監察院指有嚴重怠失 糾正台師大、教育部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先前爆發的台師大女足抽血案引起社會關注,監察院12日指出,台師大與教育部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且台師大對於本件爭議事項處置不當,嚴重斲傷學校形象,該校審查會對於利益迴避、抽血實驗等重大事項審查流於形式,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以及台師大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支用控管寬鬆,內控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等,均有嚴重怠失,監察院因此糾正教育部與台師大。
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臺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等情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
監委提出亟應檢討改善優化之處包括:涉及權利侵害案件學生權益之積極維護;利益衝突迴避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發生;體育教育系統下權力不對等,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之整體體育教育制度問題;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學校生物醫療廢棄物查核管制機制;整合型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強化橫向聯繫;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者費用(受試費)繳回球隊究明癥結原因、受試費建立標準以資遵循;大學自治教評會運作機制及教育部監督功能界線建立;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審查會運作實務之檢視強化等等,促請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共同通盤檢視研議改善。
監委調查指出,台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學生控訴後,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違失。另台師大清查本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陳師)、共同主持人周台英(周師)過往研究計畫,發現高達9件計畫違反研究倫理,益證師大審查會把關功能不彰;教育部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然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
監委表示,受害學生控訴後,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率予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之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而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未正視本案之嚴重性,監察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之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未盡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之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
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是人體研究中重要的倫理規範,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本計畫執行時,應進行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更應強化保障,詎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之計畫之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本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
二位監委表示,雖師大稱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之情事,然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據審計部調查發現,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
調查報告也指出,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均涉及人體研究,且均以師大女足隊員為研究對象,計畫主持人竟僅以子計畫三送研究倫理審查,未納入整合型計畫之其他子計畫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而師大審查會未橫向聯繫各子計畫確認是否均已完備研究倫理審查,即逕予通過審查,審查作業嚴重疏漏,核有違失。各子計畫收案測試期間部分重疊,子計畫二與三均有對女足隊員進行抽血採集,各子計畫之倫理審查未同步,實難有效保護受試者,造成受試的女足隊員接受頻繁測試及侵入性檢查,恐超逾其等身體負荷,損及其等健康權,該會顯未善盡對研究對象保護之責,自有怠失
調查報告透露,教育部對於類此整合型計畫之審查,允應積極督導改善。此外,國科會為補助機關,對於本計畫各子計畫有無送研究倫理審查,僅核對計畫名稱是否相符,相關審查作業容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該會每年高額補助研究計畫,允應強化監督作為。
監委調查發現,本計畫子計畫三未確實發放受試費,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受試費遭扣回,並經師大查處後,計畫主持人方以漏發為由,補發第1年之受試費;且113年受試者人數與發放受試費總額不一致,再者,竟有流用他計畫經費核銷醫事人員費用之失;加上計畫主持人於國外短期研究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實驗,研究支出相關憑證竟均由他人代蓋本人章,凸顯計畫主持人對於經費核銷未盡核實、師大內部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有嚴重違失,教育部與國科會均應積極督導強化監管機制;本計畫受試費雖無回繳球隊,陳、周二師過往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費繳回球隊之高達新臺幣138萬餘元,該校校隊及運動學門研究計畫諸多,究有無類此違失等,均待確實清查並通盤檢視積極改善。
二位監委指出,本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之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確保校園霸凌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權責分配。
二位監委強調,本案所生爭議雖肇因於本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台師大針對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師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教評會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實反映研究倫理審查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本案為殷鑑,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亦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
監委最後指出,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北檢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