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車手辯沒拿錢還倒貼車資 法官精算基本工資「1日1520元」打臉定罪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擔任車手遭逮捕,羈押後起訴獲釋,又重操舊業被捕,審理時他辯稱自己沒有獲得任何報酬,還自墊車資,法官陳怡潔質疑「做白工」違反常理,罕見用「基本工資」計算李男犯罪所得為4150元,判處李男2年3個月徒刑,併科罰金4萬2000元。此案引起法界討論,有律師指出,若追徵犯罪所得認定有困難時,以基本工資估算車手不法所得,可避免車手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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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李男去年8月假冒投資公司業務員,在桃園取款172萬元遭到逮捕、羈押,今年1月他再度加入名為「吳經理」的詐團,冒充商人向投資人蔘的賴姓男子詐取42萬5千元,隨後又在2月赴台北市取款23萬元當場被逮捕。警方當場查獲現金7萬元,但李男堅稱未拿報酬,台北地院採信,僅依加重詐欺未遂罪判刑6月,至於7萬現金,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是本案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
彰化地院審理時,李男聲稱沒拿到報酬,還自掏腰包付來回台北的高鐵、計程車費。法官陳怡潔認為,李男被羈押、起訴後仍重操舊業,顯然是為了「高薪暴利」鋌而走險,卻說沒拿報酬,還倒貼車資奔波犯罪,有違常理,辯詞難以採信。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陳怡潔指出,李男取款行為屬不法交易,報酬應含車馬費在內,參考今年基本工資每小時190元、每日8小時計算,估算出工資1520元,再加上往返新北與彰化的高鐵、計程車費2620元,及列印偽造單據10元費用,合計4150元,認定為罪所得全數沒收。
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業律師鄭智文表示,刑法第38條之2規定,若犯罪所得及追徵的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用基本工資估算車手不法所得,能反映車手犯罪的實際價值,又避免車手以未領取報酬的藉口脫罪,既合法又具參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