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速151km!國道警「教訓超速仔」 多做1事慘被判刑

社會中心/楊惟甯報導

國道警痛恨超速,竄改時速遭判刑。(示意圖/Unsplash)

國道警察陳姓員警自稱對超速「深惡痛絕」,為了再多開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罰單,竟在去年9月25日竄改測速照片,將照片車測得的車速149公里改成151公里。彰化地方法院日前認定他行為違法,依《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命其於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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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陳男原任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大隊快官分隊警員,去年9月15日晚間在國道3號執勤時,發現一輛小客車嚴重超速。他使用雷射測速器拍下4張照片,其中最後一張顯示時速151公里,但因車牌模糊無法辨識,依法不能開單。陳男明知不符規定,仍於10天後在辦公室用電腦將前一張照片的時速從149公里改成151公里,並依此開立兩張違規通知單,載明「超速41公里」,寄給車主蔡姓男子。

蔡男收到罰單後質疑有誤並提出申訴。國道警方調查影像資料,發現取締照片異常,遂通報檢方。彰化地檢署偵辦後認為,陳男明知資料遭竄改卻仍製作公文、對外行使,影響車主權益與裁罰正確性,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指出,陳男身為交通警察,理應熟悉程序並遵守法紀,卻為求舉發成功而修改取締證據,破壞公務信任與執法公正,損及警察形象與社會信賴。雖然他事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並辯稱是一時失慮所致,但法院認為仍應給予相應處罰。

法官最後裁定,依《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命其於半年內繳交6萬元公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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