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後領光他300萬存款!妻竟遭判刑5個月 法院揭關鍵原因

社會中心/林奇樺報導

嘉義一名婦人在丈夫過世後,竟偷偷持亡夫的印章與存摺,多次前往銀行提領存款,總金額超過300萬元。她辯稱錢是丈夫生前授權可做生活費及喪葬支出使用,但法院認定「授權隨死亡即消滅」,她此舉構成偽造文書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日前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婦人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並沒收不法所得約139萬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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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在丈夫過世後,竟偷偷提領亡夫在銀行的存款,總金額超過30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判決指出,被告張女是亡者林男的妻子,兩人沒有子女。林男死亡後,其遺產依法應由張女以及林男的胞姊、胞兄,三人共同繼承。張女明知亡夫死亡後已喪失權利能力,銀行帳戶如需提領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卻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持亡夫存摺、印鑑前往銀行提領。

她在多次提款時,親手將亡夫印章蓋在取款憑條的存戶簽章欄內,冒名偽造亡夫簽章,再交給銀行行員辦理提領或轉匯至自己帳戶,五次共提領或轉匯303萬6200元。

張女辯稱,丈夫生前曾口頭表示銀行存款可留給她生活使用,其妹妹也出面作證。但法院查明,林男生前的存摺與印章向來自行保管,直到病重後才交由妻子保管以支付醫療費,並無證據顯示他授權妻子在死後繼續動用帳戶。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委任契約於當事人死亡即告終止,亡者死亡後即不具法律行為能力。即便生前曾授權,也會隨死亡而消滅。她在丈夫過世後,仍以亡夫名義製作提款文件領錢,屬於偽造私文書行為,並損害銀行管理正確性與其他繼承人權益。

二審法官認為,張女在丈夫去世後未循合法程序處理遺產,卻擅自提款並使用亡夫印章,行為明顯違法。不過考量其中部分金額(約24萬元)確實用於喪葬費用、她又是共同繼承人之一,因此酌減沒收金額,最終僅沒收139萬7721元。

法院強調,即使行為人確實照顧亡者並支出喪葬費,仍不能以此作為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抗辯理由;任何提款都應以繼承人名義、經全體同意後辦理。

臺南高分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張女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並沒收不法所得約13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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