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借車給朋友「收8張罰單」!少1動作慘吞2萬4還被吊扣牌照

社會中心/游舒婷報導

台中一名曾姓車主好心把車借給李姓朋友,結果朋友開著他的車在市區超速、違規停車,短短兩個月就收到多達8張罰單與吊扣牌照處分,曾男不服被當「冤大頭」,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將責任轉給李男;然而法院審理後卻認定他早已喪失「歸責」權利,最終還是得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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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把車子借給朋友結果收到8張罰單,少一動作要全部自行承擔。(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內容,去年5至7月間曾男將愛車借給李男,期間車輛在台中市區與國道上接連遭到拍照取締,李男不僅嚴重超速、還多次違停人行道和身障專用停車位,被開出8張罰單還收到吊扣牌照處分,罰單總金額高達2萬4300元。

曾男向裁決機關主張,李男已在民事程序承認違規,依規罰單應由實際駕駛人負責,他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陳情。裁決處收到後,也依程序通知他在期限內提出證據、填寫「實際駕駛人申請書」,即可將違規歸責給李男,不過曾男並未依限補件,而是逕行要求核發裁決書,此舉形同親自承認自己就是違規行為人。

法官審酌後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明定,若受處分人主張行為應由他人負責,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申請,若未依時辦理即視為駕駛本人,日後不得再爭執。法院認為,曾男雖知李男才是駕駛,卻未依法完成歸責程序,自然須承擔罰單及後續處分。

其中一張超速違規更是需要依法吊扣車牌6個月,法院解釋,此類處分本來就是針對車主設計,與實際駕駛人無關,因車主負有管理義務,若無法證明已盡到監督責任,便難以免除法律責任。台中地院最終認定裁決處處分正當,判曾男敗訴,並需負擔300元訴訟費。案件仍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官 罰單 超速 車子借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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