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欄太低?台中婦跌落溝渠死亡家屬求國賠 法院最新判決曝光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家屬質疑現場護欄高度不足、道路設計有瑕疵,認為事故與主管機關疏失存在因果關係。(圖/GOOGLEMAP)

台中市大雅區去年發生一起婦人意外墜落溝渠死亡案件,家屬質疑現場護欄高度不足、道路設計有瑕疵,認為事故與主管機關疏失存在因果關係,向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及台中市政府養工處提出國家賠償,求償喪葬費9萬2千元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然而台中地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現場護欄高度符合規範,機關並無管理或設置瑕疵,最終駁回家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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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於去年6月,林姓婦人被發現跌落大雅區德勝路511巷與雅楓街交會的溝渠內死亡。家屬認為,林女是因欄杆偏低而意外落水窒息,現場護欄僅90公分,不符合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中「人車混合欄杆」需達110公分的要求,再加上該處未設置人行道,顯示主管機關存在疏失,因此提起國賠訴訟。

對此,大雅區公所主張,上楓橋的設置與維護屬市府養工處職責,且現場護欄高度達90公分,已達成年人腰部,並無安全問題。農田水利署則指出,林女是從橋上跌落,該構造物並非農田水利設施,與其無關;即便需負責任,林女本人亦有不注意可能,精神賠償金額過高。養工處則表示,該橋並不適用110公分標準,而是依規範僅需達80公分即可,護欄並未違法。

法院經勘驗現場並調閱證人證詞後認定,林女確為從上楓橋跌落,而非家屬所稱的雅楓街一側。依照《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一般車道欄杆最低需70公分、護牆至少80公分,上楓橋護欄達90公分,符合規定。此外,橋面僅7公尺寬,兩側均為溝渠且無設置人行道之必要,家屬所主張需依110公分人車混合欄杆標準設置,並不適用於該道路。最終法院認定,相關機關未違反注意義務,護欄高度亦無疏失,與林女死亡無因果關係,判決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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