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翁曉玲提貪污5萬不罰 律師黃帝穎:頭痛醫腳、簡直笑話

政治中心/劉宇鈞報導

黃帝穎認為,清潔隊員送弱勢舊電鍋不具可罰違法性,根本不該被起訴判刑。(圖/資料照)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員將清運來的舊電鍋贈給拾荒婦遭訴貪汙。國民黨立委蘇清泉透露,同黨立委翁曉玲為此提案修法,將落實微罪不舉精神,設定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律師黃帝穎批,翁曉玲頭痛醫腳的荒謬修法,簡直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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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時,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因把一只放在回收車上、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給一名拾荒婦人,最終遭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經法院審理,黃姓清潔隊員遭判3月徒刑,緩刑2月,褫奪公權1年。

黃帝穎今(4)日以「清潔隊員送弱勢32元舊電鍋根本不該被判刑,僵化操作法律反而傷害司法的社會信任」為題發文表示,清潔隊員送弱勢舊電鍋不具可罰違法性,根本不該被起訴判刑。

黃帝穎指出,「可罰違法性」就是人的行為,形式上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但因為所侵害的法益非常輕微,實質上不值得科予刑罰,因此認定不具有違法可處罰的意義,即不成立犯罪,這是法治國家「刑罰最後手段」原則。

黃帝穎提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黃帝穎強調,簡單來說,清潔隊員因將回收之舊電鍋轉贈拾荒婦人,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本質上不具「可罰違法性」,不應構成貪污犯罪,不該起訴,更不該判刑!

「翁曉玲提案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簡直笑話」。黃帝穎直言,翁曉玲提案修法5萬貪污不罰,以後公務員每次貪污49999,刑法是一罪一罰,每次貪49999每次都不罰,翁曉玲「頭痛醫腳」的荒謬修法,根本無助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小額貪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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