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天解套?國民黨版「衛星廣播電視法」逕付二讀 竟可溯及既往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國民黨團版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主管機關NCC對電視台換照,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圖/資料照)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案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被外界戲稱「中天條款」,今(5)日在立法院會上逕付二讀,當中除規定主管機關NCC對於新聞台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此外,修法效力更可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意即若修法通過,中天可原地復活。修法並將電視台執照年限從六年改為九年,更規定遭撤銷執照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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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版衛廣法由國民黨團傅崐萁、羅智強、林沛祥提案,稱鑑於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關於評鑑、換照等程序之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92 號判決意旨未符,為保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權益並捍衛新聞自由,重視其財產權之保障,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第十條條文新增,主管機關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申設案,應於三個月內審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另第十一條將電視執照效期由原本的六年改為九年。

另第十七條修改為,電視台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先輔導改善 ,再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除新聞台應由主管機關繼續輔導改正外,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即便執照遭註銷,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此外也規定,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

第十八條更新增規定稱,主管機關對於新聞台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 而符合「受裁罰處分未逾九次且累計罰鍰金額未逾新臺幣五百萬元、未受停播節目或停播頻道之處分」時,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其換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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