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關於助理費爭議-別讓僵化的制度綁架服務熱忱
【讀者投書】
文/法律工作者 陳奕青
全國地方正副議長聯誼會今年已兩度向朝野黨團及立法院長請命,指現行助理費制度為「歷史共業」,因法律定義不明確,導致多位民代誤觸法網,期盼立法院能協助修法解決。
而近日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了「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張將立委的補助費改為統籌運用,不限於助理費,且免檢據核銷。此議案一出,隨即招致「為貪污除罪化」的強烈批評。
撇除極具爭議且「一刀切」的提案內容,我們應將焦點轉向對制度本身的客觀檢視。深入探究現行制度的運作邏輯,便會發現台灣的助理費規範確實存在難以迴避的結構性癥結。
地方與中央民代普遍關切此議題,正反映了第一線服務效能提升的迫切需求。
然而,現行嚴苛且僵化的核銷制度,恰恰成為民代回應民意的巨大障礙,其原因在於以管理公務員的思維來規範政治服務業,無法適應現代民意代表職能轉型後,選民服務範疇超越單純議事問政的現實。
民意代表的職能非單純的議事問政,而是必須是隨時待命的「行動服務站」,面對的往往是緊急、難以預料且瑣碎的支出且人力需求極度多元。從經營社群媒體的小編、負責組織動員的兼職人員,到協助跑行程的臨時人力,這些「非典型」的勞務付出,因其彈性與不固定性,往往難以塞進僵化的「按月支薪」報帳系統。
這便導致許多民代為了支付這些真實存在、卻不符核銷格式的人力開銷,被迫便宜行事,透過調整申報名目來調度資金。
其次,法律雖然給予民代一筆助理費總額,但這筆錢是看得到吃不到的額度。為了維持高強度的服務品質,民代可能必須領滿額度才能支撐辦公室運作。
但更深層的問題在於,議員原本合法的「為民服務費」額度長期不足,要負擔服務處高昂的租金、水電、選民服務的支出,以及台灣地方政治文化中難以避免的紅白帖與社團贊助,往往還要自掏腰包補貼。
當合法的行政經費捉襟見肘,民代便容易陷入「挖東牆補西牆」的困境,挪用助理費來填補辦公室營運的缺口。雖是為了公務,但在司法實務上,這已被認定為詐領公款。
這種制度結構,讓許多並無貪污犯意、僅是為了維持服務處運轉與維持服務品質的民代,必須在會計帳目上遊走邊緣。我們花費司法成本在防堵「人頭」與查核單據,卻忽略了制度本身是否合乎現況。一個迫使執行者必須透過技術性違規才能完成工作的制度,是有必要被檢討改正的。也因為政治工作有其特殊性,是否也需給予其應有的行政彈性。 當然,賦予彈性絕不代表放棄監督。改革方向或許可以朝向將「助理薪資」與「辦公事務費」進行分流管理。對於涉及勞動權益的助理薪資,應維持直接撥款與實名制,確保專款專用;但對於辦公事務與行政開銷,則應採納統籌運用的精神,容許以定額津貼的方式核銷,解決現行法規與實務需求嚴重脫節的現象。
簡化規範不是為了讓民代得以圖利,而是為了讓公款能更有效率地「動起來」,迅速轉化為服務選民的實質能量。讓民代能將精力集中在監督政府、解決民瘼,而非與會計規則搏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