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肇逃2HR再去派出所 害醫大生「躺馬路等死」 酒駕男仍獲自首減刑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苗栗一名23歲洗車工吳叡旻,今年3月8日凌晨3時許無照酒駕,在台中西屯區黎明路三段、凱旋路口撞死騎機車外送的22歲高醫大陳姓學生,肇事逃逸,檢察官起底吳男有多達15件交通違規紀錄,罰鍰高達17萬元未繳,且是酒駕慣犯。然而第一時間吳男雖肇逃,但在員警尚未鎖定目標前,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法院最終認為「符合自首減刑」,今(10)日依酒駕致死累犯、肇事逃逸累犯,合併判處10年徒刑,讓陳父慟喊無法接受。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姓主播發文指出,案發當天從警方掌握的證據,吳男被抓只是遲早的事,「當你撞到兒子、冷血離開,沒有第一時間報警叫救護車,任由我的兒子躺在冰冷的路邊、死去」,完全不認同事後吳男到派出所的行為,可作為減刑條件,但無奈法律卻承認其自首行為。
辯方律師在審理時強調,警方在事發後,於凌晨5時6分鎖定車牌,5時6分至12分透過監視器僅鎖定「米色背心男」,尚不知肇事者身分,吳叡旻則在5時13分自行到西屯派出所,應符合主動自首。加上拘票之拘提地點竟然是在派出所內,不符合常理且時間混亂,主張吳應減刑。
針對拘票時間填寫不一樣的狀況,承辦此案黃姓員警說明,確實是吳男已經在偵查隊,才出示拘票,因此修正拘票填寫時間,由凌晨5點23分,改為18時21分。
合議庭由審判長劉柏駿、法官蔡有亮、李依達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酌吳叡旻有酒駕前科,且為5年以內故意再犯,2罪均以累犯加重刑責。但根據員警陳述、拘票及職務報告等證據資料,認定吳被查獲的過程,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均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