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讓行人遭警方重罰6千元!駕駛靠「以20公分之差」勝訴…成功撤單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市男子開車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攔停開罰6000元罰單,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他實際測量,主張有313公分,已超過3公尺,應不構成違規,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王姓男子去年開車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攔停開罰6000元罰單,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他實際測量,主張有313公分,已超過3公尺,應不構成違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經法院勘驗相關證據,認定距離為320公分,已超過3公尺,確認不構成違規,撤銷原處分,300元訴訟費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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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王男於2024年12月23日8時45分許,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交岔路口,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沒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值勤員警當場攔停開罰,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王男實際測量,行人與車輛之間距離約為313公分,已超過3公尺,應不構成違規,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據證影像,主張雙方隔僅有3個白色枕木紋與2個枕木紋間隔的距離,僅僅有280公分,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影像結果,確認車輛與行人相距約3個枕木紋與2.5個枕木紋間隔的距離,函詢交通局,行人穿越道固定寬達40公分,枕木紋間隔達80公分,經計算距離為320公分,已超過3公尺。

法院審理後,認定不構成「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300元訴訟費用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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