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妹控親姊學宮鬥劇「甄嬛傳」派貓當武器騷擾 狀告法院下場曝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一位妹妹控告親姊姊利用貓來騷擾她,違反保護令,法官最終判決無罪。(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縣一對年約30歲的親姊妹,雖同住屋簷下卻長期失和,兩人形同陌路,去年3月間因兩人發生衝突、扭打,妹妹憤而到警局申請保護令,要求姊姊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近騷擾她,不料保護令通過後數天,姊姊飼養的貓多次跑到妹妹用的廁所便溺,妹妹認為姊姊在模仿宮鬥劇「後宮甄嬛傳」的情節,利用貓刻來意騷擾,於是到警局提告,姊姊因此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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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這對姊妹同住在一起,卻長達10多年未交談,若有事情要溝通,都透過媽媽傳話,去年3月間兩人因故發生爭執、雙方扭打,妹妹29日到警局聲請保護令,要求姊姊不得對她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妹妹指控,在保護令生效後,31日清晨5時、11時、12時,姊姊飼養的貓進入她的廁所便溺,先是透過媽媽警告姊姊,接著在廁所門裝置防蚊紗門,不料4月6日、12日又在廁所發現貓糞便與尿液,妹妹認為,姊姊就是利用「宮鬥劇」的手法,用貓當武器,刻意讓無辜的貓來「騷擾」她的生活,已違反保護令,憤而提告。姊姊否認刻意騷擾之事,稱自己不會那麼「齷齪」,有放貓砂在一樓,不知貓為何跑到2樓便溺,也無法控制貓的行動。

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姊姊並無主觀之騷擾犯意,妹妹因貓便溺感到不快,但客觀上姊姊飼養貓的方式,並不會製造使人心生畏怖之情境,因此判決無罪。法官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是只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是用來保護處於家暴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暴行為之侵害,而非取得保護令後,就取得自己無法接受他方之言行時,即認為他方之言行構成「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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