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大法官!?藍推修法「憲法判決可公投」 前大法官直言:恐違憲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藍營提出公投法修正案,將憲法法庭判決納入公投項目。前大法官、律師黃虹霞指出,此舉恐有違憲疑慮。(圖/記者楊士誼攝影)

憲法法庭宣判藍白修改的憲訴法違憲,藍營提出公投法修正案,將憲法法庭判決納入公投項目。民進黨立院黨團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21)日召開公聽會,前大法官黃虹霞發言指出,根據釋字185號,立院不能用修法讓憲法判決無效、人民也無法透過公投定之,而公投法多制衡行政與立法機關,且憲法判決位階與憲法同等,任何機關都無法透過任何方式宣告憲法判決無效,此舉恐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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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表示,現在用修正公投法的方式讓憲法法庭判決無效,憲法法庭之所以可以做出判決,是根據憲法78條規定,而憲法法庭解釋憲法,根據釋字185號內容「司法院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這不是現在大法官說的,而是以前的大法官憑著憲法說的。「各機關」當然包括我國五院、各級法院判決,大法官雖然可以改變解釋跟判決,但也要透過解釋跟判決進行,且例子非常少,可說大法官也是要受到拘束的。

黃虹霞續指,大法官釋字是有憲法地位的,立院可不可以不喜歡憲法法庭判決,就用修法讓判決無效?根據釋字185號,立法院不能這樣做,雖自己已不是大法官,無法再做出判決,但此舉恐有違憲疑慮。而釋字185號也說明,司法院也拘束全國人民,人民也無法透過公投宣布憲法判決無效。

黃虹霞說,人民之所以不可以宣布憲法判決無效,是因為我國的憲政體制關係,憲政原則人民也要遵守,人民的複決權來自於憲法第17條、136條,複決權行使則要法律規定,而現行《公民投票法》事實上就是「創制複決法」,名稱上不同,但就是規範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創制、複決權的法律,而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是基本原則,當然也由大法官解釋。

黃虹霞說明,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投的適用範圍,而過去立法院有部分法律被宣告無效,但是有相當水準「我們立委還是不簡單,只是最近比較亂了一點」,而法規中全國性公投適用於「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其中法律複決盯的就是立法院,是用直接民權監督立法院。而立法創制是「立法院不作為,人民自行透過公投創立立法原則,要立法院執行人民意志」,這都是關於立法院的。而政策創制或複決則是針對行政院等,是由直接民權直接監督行政機關。

黃虹霞也強調,司法院是監督行政、立法的非民選機關,公投法要對應的是代議政治體制,而司法體系與代議政治無關,是「最後決定」的「判斷機關」。憲法法庭判決位階與憲法同等,總統在內的任何機關無法透過任何方式宣告憲法判決無效,除非憲法法庭自己修改,憲法判決就不是公投的標的。她也呼籲各界遵守憲法法庭判決,也希望司法權堅守崗位,守護憲法與人民、冷靜且堅定,「憲法怎麼說還是憲法法庭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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