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不給碰…鬼父把小姊妹當「小老婆」每週玷汙2、3次!她們隱忍6年才說

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父親長期對自己2名女兒猥褻、性交,直到家暴母親,社工介入案情才曝光。(示意圖/PIXABAY)

嘉義男子大壯(化名)多年前,對2名未成年女兒長期強制猥褻、性交,且每週以2至3次頻率侵犯小姊妹;直到高中獸行至少長達6年,直到母親被家暴,掀起家庭風暴,在社工介入下,此案才曝光;爸爸矢口否認犯行,但面對小姊妹指證歷歷,法官依據相關證述選擇相信她們,並依法判大壯12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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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分別在2名女兒讀國中期間,不顧小姊妹身體閃避、抗拒,以每週2至3次頻率,撫摸身體強制猥褻、性交;且犯行持續到姐姐讀到高中,仍持續犯案,獸行至少長達6年。

直到後來母親遭家暴,社工介入,妹妹也不堪遭父親侵犯,才鼓起勇氣報警提告。但爸爸透過辯護人辯稱,此案只有小姊妹單一指述,且其他證人都是轉述兩人說詞,屬重複性證據,且驗傷結果都無性侵害相關傷勢,認為事證不足。

小姊妹證述,可以確定國一下學期開始,爸爸變本加厲,會要求脫光衣服,強制猥褻、性交每次都不會管沒有同意或拒絕,都會找時機強行這樣做。

小姊妹還說,覺得自己很髒很不舒服,且爸爸還常叫她小老婆,說她跟媽媽長得很像,因為媽媽不願意跟他發生性行為,才要求那麼做,很痛苦又害怕,還被威脅不准說,擔心說出來爸媽離婚,自己還小沒有經濟能力,若讓爸爸取得監護權,會更擔心,只好忍耐到高中外宿。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小姊妹跟大壯無深仇怨隙,更無冒偽證罪追訴的風險,也無設詞誣攀的動機與必要,此外,按歷次陳述,主要內容先後無重大歧異;又考量涉及家人信任與經濟、生活依賴乃至於「家醜」事件對家內成員造成壓力反應,而選擇隱忍,甚至試圖遺忘被害過程、淡化羞辱感受,藉以維持基本生活,直到發生重大衝突事件,才會全盤說出。

另考量小姊妹的證詞,因母親受到家暴而使家庭人際關係衝突白熱化,在專業社工、國家行政及司法機關介入處理後,才終於毋須隱忍而可揭露被告惡行,因此,採信她們的證詞。

法官審酌,小姊妹跟大壯是父女關係,具養育、照顧的義務與責任,卻未盡人父保護幼女之責,卻利用家中之主導優勢地位,長期強制性交、猥褻,對身心發展、社交及人際關係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還留下難以抹滅記憶,加上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審理後,將爸爸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12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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