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體檢有用?役男連放 2 次「徵兵鴿子」 法官判決代價曝光

社會中心/程正邦報導

躲體檢有用?高雄一名役男連放2次鴿子,被判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示意圖)

為了躲避兵役不惜挑戰法律,代價恐怕不輕。高雄一名陳姓役男因連續兩度缺席徵兵體檢,且未提供任何正當理由,遭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高雄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意圖規避兵役程序,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其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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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簽收後已轉告 役男「已讀不回」公所通知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已達法定服役年齡,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分別於 2025 年 5 月 8 日及 6 月 12 日,正式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至其戶籍地。兩次通知書均由陳男母親代為簽收,並確實轉告陳男應於指定時間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受檢。

然而,陳男明知應履行國民義務,卻在兩次指定日期均無故缺席,既未向相關單位請假,也無法提出任何正當事由。此舉導致區公所後續的兵役分配與體位判別作業陷入停擺,市府隨即依法將其函送檢調單位偵辦,檢方審理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律師提醒,役男若經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徵兵檢查、刻意隱匿、或遷移處所未申報致無法接受徵兵,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示意圖)

法官裁定:屬「單一犯罪」 判刑 3 個月併易科罰金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對其「放鳥」行為供認不諱。法官根據陳母的證詞,加上送達證書與醫院提供的缺考名冊等證據,認定陳男行為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規定。

雖然陳男共有兩次未到紀錄,但法官認為其兩次行為皆是基於「逃避同一徵兵程序」的單一目的,在法律評價上屬接續犯,以一罪論處。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若陳男不想入獄服刑,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可選擇以每日 1,000 元折算,支付約 9 萬元的易科罰金。

法律小教室:躲體檢不代表能「免役」

法界人士提醒,許多役男誤以為只要「不體檢」就能拖延入伍時間,實際上這類行為極易觸法: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役男若經合法通知無故不到檢,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科代價: 判刑確定後將留下刑事前科,對未來求職或公職考試可能造成影響。 3. 役期仍需履行: 服刑完畢或繳納罰金後,該役男仍具備役男身分,仍需配合後續徵兵程序,無法藉此「抵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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