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組織法修正三讀 公費助理工資「變立委補助費」

審議「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藍委牛煦庭發言。(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會今天挑燈夜戰,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法委員補助費用,項目包括立委辦公事務費用、公費助理工資及專業加給、資深加給等。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自立法院第12屆立委就職日起施行,即民國117年2月1日。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國會助理費除罪化修法,引發討論。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後來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法版本,立法院會去年12月26日開會時將此案逕付二讀,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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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提及,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牛煦庭等32人後來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且與其同進退,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修法重點也包含,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委補助費用,包括按每一立法委員每年歲費5倍的公費助理工資及依勞動法令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相關費用,以及公費助理的專業加給、資深加給等,由立法院代理立委給付。

全案經過協商後無法取得共識,立法院會今天開會進行處理。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輪番發言,強調各界支持要提升助理待遇,但這次修法卻是掛羊頭賣狗肉、掩耳盜鈴,要為國會助理費除罪化,也在為某些立委脫罪,因為修法版本將公費助理相關薪資,定性為立委的補助費用,這會增加法律上對助理費的定性爭議。

牛煦庭數度發言時駁斥民進黨立委的說法,並舉先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法,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提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等,而這次立法院組織法修法過程中,有和立法院充分溝通,錢沒有進到立委口袋的問題,他提出合理的助理加薪法案,沒有自肥也不是除罪,卻被民進黨立委抹黑、杯葛。

全案進行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委補助費用,共有8款項目,包括按每一立委每年歲費5倍的公費助理工資及依勞動法令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相關費用,以及公費助理的專業加給、資深加給、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年終工作獎金、在職進修費用、撫慰金,這些部分由立法院代理立委給付。此外,立委補助費用還包括每一立委辦公事務費用。

關於公費助理的專業加給、資深加給,三讀條文規定,由公費助理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立委審核後向立法院提出,其中,領有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者,每月新台幣2萬元;領有律師或會計師證書等,每月1萬5000元。

三讀條文也規定,如果有溢領或應返還專業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的情形者,立法院應以書面命其於30日內返還,屆期仍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

此外,目前是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三讀通過增訂日出條款,即今天修正的條文,自立法院第12屆立委就職日、民國1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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