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國籍爭議 內政部重申:須放棄中國籍,否則立院解職
中選會公告陸配李貞秀遞補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內政部重申,李貞秀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將喪失證明繳給立法院,否則應由立法院解職;立法院對立委是否違反國籍法,也應依職權調查。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執行2年條款,包含民眾黨立委黃珊珊、黃國昌等6人於2月1日辭去立委職務,中選會今天公告,洪毓祥、蔡春綢、王安祥、邱慧洳、陳清龍、李貞秀共6人遞補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
針對李貞秀是否放棄中國國籍,內政部今天重申,按司法院釋字第768號解釋理由,國籍法第20條限制兼具外國籍者擔任公務員,有維護國家與公務員間忠誠與信任關係的考量,因此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也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意旨。
內政部說,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外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立法委員也應遵守國籍法規定,並無疑義。
內政部強調,這是針對全體國民一致要求,無論為原生中華民國籍或歸化取得中華民國身分的新住民,都須於擔任公職前放棄他國國籍,以表達對國家唯一效忠,並非針對特定政黨或特定個人。
內政部指出,今年1月28日已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於辦理立法委員就(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立法院就其任用立委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調查,如查明不符規定,立法院即應依規定予以免職。
內政部表示,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選後於就(到)職前,也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資格規定。
內政部指出,擔任民選公職,若就職後仍具中國大陸國籍,將同時負有向中華民國及中共效忠義務,產生雙重效忠情形,顯然與國籍法欲規範的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且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