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女國中生回公司廁所逞慾!寫悔過書、掏70萬求和…她爸媽都不原諒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成年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跟少女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事後被女方爸媽發現,憤而提告,他寫悔過書、掏70萬求和被拒。(示意圖/PIXABAY)

台北方姓男子2年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國中生小花(化名),雙方碰面後,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足跡遍及公司的廁所、圖書館廁所、雙方住處、公園廁所、學校廁所;事後少女父母得知,憤而報警提告,方男寫下悔過書並提出願賠償70萬元調解方案,女方拒絕調解,還請求從重量刑,因此法院依法,判他5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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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方男在2024年3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花(化名)雙方初次見面,就選在大安區公司的廁所內發生性行為,之後又分別在圖書館廁所、雙方住處、公園廁所、學校廁所,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其中還有兩次,用手機拍下性影像。

事後小花父母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偵查期間,方男一度否認犯行,還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6歲,直到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

方男審理期間,寫下悔過書並提出願賠償70萬元調解方案,但小花父母都無調解意願,她媽媽甚至向法院求從重量刑;法官認為,他為滿足一己私慾犯案,嚴重戕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

法院審理後,將芳男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共6罪,判5年4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iPhone 13 Pro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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