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毒駕撞死婦人!保險公司搬出「免責條款」拒賠卻輸了…原因曝光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江男賠償家屬160萬元和姐後,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6個月徒刑定讞,得易科罰金,但保險公司搬出「免責條款」拒絕理賠,就在雙方對簿公堂後,由於毒駕與車禍肇因無關,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此敗訴。(示意圖/翻攝GoogleMaps)

高雄江姓男子2024年4月間毒駕撞死劉姓婦人,事後以160萬元與家屬和解,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主張江男毒駕拒賠,雙方因而對簿公堂,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車禍原因與江男吸毒無關,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成立,應支付160萬元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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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24年4月16日下午2點多,江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六龜區三民路時,為了超車撞死右側的劉姓婦人,江男事後除強制險外,另與家屬以160萬元和解,案經一審時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8個月徒刑,但江男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改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江男在賠償家屬完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主張江男車禍當下被驗出安非他命已涉及毒駕,因此拒絕理賠,但江男不服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保險公司又搬出「免責條款」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車禍,可不負賠償之責」拒付理賠金。

但江男也主張,自己確實在車禍驗出毒品反應,但車禍原因為超車不當釀禍,與吸毒無關,法官在傳喚處理車禍的員警到場後,員警表示車禍當下江男神色緊張,但無精神不濟、意識混亂或口齒不清等,且車禍鑑定報告也認為江男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原因,與毒駕無關,法官審酌後認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成立,判決保險公司需依約發給江男160萬理賠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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