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只等23秒!拎「615元餐點」跑了 慘遭判刑6個月
社會中心/彭淇昀報導
一名外送員阿澤(化名)遭控在送餐過程中,未經顧客同意便自行處理餐點。儘管他辯稱曾在指定地點等待約10分鐘,但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他實際停留時間僅約23秒,與說法明顯不符。因此,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構成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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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事件發生於2024年6月6日晚間,當時一名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餐點,金額為615元,由阿澤接單並前往餐廳取餐。當晚7時54分左右,阿澤抵達買家住處附近的約定地點,但並未等候太久便離開。買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後下樓取餐,卻始終未見外送員身影,最後只好報警處理。
阿澤到案後否認涉犯業務侵占,辯稱自己曾在現場等候約10分鐘,期間也透過外送平台系統通知買家,但對方並未回覆,因此才離開。然而,買家則向法院表示,他平時經常使用外送服務,眾多外送員中,只有阿澤曾未成功送達餐點,且類似情況並非首次發生,因此對對方姓名印象深刻。當天他接獲通知後立刻下樓查看,並用手機錄影存證。
從買家提供的錄影畫面可見,他走到1樓後四處查看,並未見到外送員,當時時間已是晚間8時整。法官進一步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比對,發現阿澤是在晚間7時54分58秒抵達約定地點,但僅停留到7時55分21秒便騎車離去,前後約23秒,且之後沒有再返回現場。
法官認為,綜合買家證詞、手機錄影以及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可認定阿澤雖曾到達指定地點,但在未與買家碰面、未交付餐點,也未依規定等待的情況下便離開,並自行處分餐點,已符合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最終認定本案證據明確,未採信阿澤的辯解,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