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2.9%企業員工申請育兒減工時 9成不發薪
減輕育兒家長負擔,受僱30人以上企業勞工若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申請減少工時1小時。根據勞動部調查,最近一年有員工申請的企業僅2.9%,減少的工時以不發工資占9成。
勞動部去年8、9月期間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243份、受僱者為6920份,包含女性4802份及男性2118份,今天公布調查結果。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的勞工如果為了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以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或者是減少工時1小時、不得請求報酬,而受僱於未滿30人雇主的勞工,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也可以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根據勞動部調查,30人以上企業同意勞工為此減少工時者占81.4%,平均同意每日減少1.1小時,而最近一年有員工提出申請的事業單位占2.9%,以「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及「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都逾9成4較高。
至於「住宿及餐飲業」及「批發零售業」,為8成多,「製造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都為7成多,「運輸及倉儲業」及「不動產業」未達7成較低。
對於減少工時的工資計算,調查顯示,事業單位以「不發工資」占90.1%最多,「給全薪」占5.8%,「部分給薪」占4%;另若規定減少1小時工時需給付薪資的話,仍有25.8%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申請。
至於事業單位不會同意員工申請的部分,以「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占76.2%最高,其次為「單位(公司)人力無法負擔」20.5%,「業務屬性,無法提供」11.1%居第3。
若進一步詢問,調查顯示,30人以上事業單位認為法令規定每天減少工時可再提高者占11.9%,以最多可提高至「2小時」占10.7%最多,認為不可再提高者占47.6%,無意見占40.5%。
若改以調查未滿30人事業單位,同意員工因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減少工作時間占48.9%,不會同意者占51.1%,不同意的原因以「法律無強制設立」占30.6%最高,其次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18.8%,「單位(公司)人力無法負擔」6.4%居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