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生死狀」無效!30歲工程師拳擊賽送命 對手喊冤:不是故意打死他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本月16日,台北一名30歲陳姓工程師,參加新人拳擊格鬥賽,未料卻在賽後陷入昏迷,送醫搶救4天後仍於20日宣告不治,檢警介入調查後,通知拳擊館相關人等到案說明,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函送60歲鄭姓負責人及27歲的許姓選手,而遺體經相驗後,陳男家屬無意見,對此,許姓選手也大聲喊冤,表示「我不是故意要打死他」,發生這樣的事情也覺得震驚,感到遺憾,而檢警也將持續釐清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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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30歲陳姓工程師,參加新人拳擊格鬥賽,未料卻在賽後陷入昏迷,送醫搶救4天後仍於20日宣告不治。(示意圖/AI生成)

據了解,陳男在拳擊館打了大約1年多,屬於新人選手,於本月16日參加格鬥賽,事前有向家人報備。陳男在比賽過程中,遭重擊頭部後,多次出現重心不穩、腳步凌亂情況,進行到下一回合時,裁判宣布比賽中止並由對手獲得勝利,拳擊防護員經過觀察後,建議陳男到醫院掛急診。豈料,陳男中午才進醫院,下午就陷入昏迷,搶救4日後,仍不幸於20日上午9點多宣告死亡。

檢警介入調查,通知拳館廖姓負責人、對戰選手許男、賽事裁判、拳擊教練與現場救護員等人至所製作相關筆錄,訊後,將鄭姓負責人與許姓選手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偵辦。全案已請北檢完成司法相驗,據了解,陳男初判死因疑為頭部遭到重擊導致「顱內出血」,由於賽前已簽切結書,且根據錄影畫面顯示,雙方都有穿戴護具,對手也沒有違規攻擊情形,家屬知悉後表示不再追究。

台北一名30歲陳姓工程師,參加新人拳擊格鬥賽,未料卻在賽後陷入昏迷,送醫搶救4天後仍於20日宣告不治。(示意圖/AI生成)

不過在現代法律中,俗稱的「生死狀」(或免責切結書)屬於無效契約。因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是基本人權,法律絕對不允許任何人預先拋棄。因此「簽了生死狀就後果自負」在實際法律中完全無效,無法免除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以下為您整理「生死狀」在法律上的三大重點: • 刑事責任無法免除

若簽署雙方在決鬥或危險運動中,一方因對方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重傷或死亡,施加傷害的一方依然會構成《刑法》的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 民事賠償照樣成立

依據《民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生死狀要求對方放棄生命身體法益,屬於無效約定。被害人家屬依然能向加害人或主辦方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 例外情況(合法風險承擔)

如果是從事合法的體育競技(如拳擊、格鬥賽),且主辦單位具備完善安全措施、參賽者也充分了解規則,若發生「符合運動常規」的合理碰撞受傷,因屬於可容許的風險,有機會依據「得被害人承諾」來阻卻違法;但若超出運動常規(例如故意拿武器攻擊)依然違法。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拒絕兒虐、防止老人受虐,請勇敢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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