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高虹安誣告案解套?選罷法黨團協商「沒共識」 最快明日院會三讀通過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立法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主張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者也可參選,被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修法。立法院長韓國瑜今(11日)召集黨團協商,經過一小時討論後,韓裁示「黨團溝通後仍未達成共識,本案後續將依照規定辦理」,隨後宣布散會。該案最快於明日送交院會處理,不過仍須視確認議程時,是否有黨團提案而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審查並協商《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擬放寬「受緩刑宣告者」得以參選公職;民眾黨團提出的修正版本則進一步放寬至受「易刑處分」者也可參選,然而,該範圍在國民黨與民進黨版本中皆未提及,且先前朝野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因此,韓國瑜在黨團協商一開始便表示,希望集中討論焦點,以提升協商效率。
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表示,原本各黨團已有共識的部分並無爭議,目前爭議點在於民眾黨團希望新增「獲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的規定。民進黨團有三項理由反對。首先,在政治層面上,容易讓外界認為這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的修法,外界恐怕難以接受。
其次,范雲指出,從法律實務來看,民眾黨版本也難以說服外界。因為條文中寫「獲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但在實務上根本沒有「獲得直接」這種情況,而且法院判決書上的文字並不等於最終執行結果。真正決定能否易刑的是檢察官。民眾黨版希望讓被判「得以社會勞動替代服刑者」也能登記參選,但最終能否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在法官判決時其實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法官在判決書中通常會寫明「如准易科罰金」,至於「易服社會勞動」,法院判決書甚至不會提及。待判決確定後,個案向地檢署報到時,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仍須由檢察官依個案審查決定。
第三,范雲強調,此舉可能造成實務上的選務混亂。她指出,即使個案獲准易服社會勞動,若未依規定履行或執行情況不佳,檢察官仍可撤銷資格;一旦資格遭撤銷,個案便可能回到服刑狀態,而依規定服刑期間不得參選,「不清楚高虹安是否屬於這種情況,但若讓民眾黨版本通過,未來恐造成選務困擾。」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沛祥則表示,修法主要是因為時空環境已與過去不同,加上在不預設立場的前提下,從近期民調可看出,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度相當低。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制也應與時俱進,「這次修法攸關國家重要制度基礎,該修的法律就應從善如流,該修就修。」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則表示,他支持本案修正,是因為易刑處分改成易服社會勞動;若易服社會勞動未通過,他也不同意放寬緩刑。他指出,自己在內政委員會時就曾主張將文字修正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為了讓規範更清楚,所以才寫「直接、間接」。他也強調,宣告直接或間接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完全屬於法官職權範圍,與檢察官無關。至於外界質疑修法是在協助特定人士,他說,自己推動的是中華民國《選罷法》修正,是基於對國家負責的立場,希望讓輕罪者一體適用,回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
不過,經過一小時討論後,各黨團並未達成共識,因此,韓國瑜宣布,「本案後續依照規定辦理」,隨後便散會。據了解,該案最快於明日送交院會處理,不過仍須視確認議程時,是否有黨團提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