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孕婦遭輾「胎死腹中」不算人命?過往法院判例曝光:胎兒不是「人」

社會中心/林昱孜報導

台南一名李姓孕婦23日晚間發生車禍後,遭閃避不及的後車輾過命危。(圖/記者爆料網群友提供)

台南市一名懷孕超過30週的李姓孕婦,23日晚間9時許因與前方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後慘遭車輛輾過,導致胎死腹中,李女命危在加護病房觀察治療。肇事葉姓女駕駛被依過失傷害罪送辦,有人質疑胎兒在腹中死亡是否算過失致死?事實上,過去曾有類似判例,一名孕婦遭飆速撞上,導致腹中34週胎兒死亡,台中法院認為「胎兒非生命」,肇事張男獲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讓家屬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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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李姓孕婦23日晚間發生車禍後,遭閃避不及的後車輾過命危。(圖/翻攝畫面)

113年5月3日深夜10時許,張男駕駛小客車行經台74線東向26.9公里處時,以時速122至168公里一路狂飆,最後失控撞前方自小客車車尾,再撞上右側護欄,最後在直衝撞上另一輛轎車,強大的撞擊力道導致車輛當場失控,撞上分隔島後「翻滾三圈」才停下。

猛烈撞擊導致該車駕駛受傷,而當時車內乘客為一名懷孕34週的孕婦,其腹部受傷導致胎盤早期剝離,腹中胎兒胎死腹中,家屬悲痛萬分,認為張男在第一次擦撞後並未減速,反而繼續向前衝撞,憤而控告他涉嫌「殺人未遂」。張男辯稱自己無殺人意圖,在發生擦撞後,安全氣囊爆開、輪框變形,以及右腳卡在油門上,導致無法操作車輛,才失控撞上,且胎兒尚未完全出生尚不具備獨立「人」的身份,因此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未遵守速限,嚴重超速達40公里以上,大幅增加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的風險,漠視其他用路人安全,犯罪情節重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不過,考量張男自首,符合減刑要件,依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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