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鞭刑萬萬不可行?作家曝殘酷案例:民主法治原則可能就守不住了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推動鞭刑公投,引發討論。作家苦苓近日撰文直指,為什麼鞭刑萬萬不可行?他舉例,伊朗一位女性因爲未帶頭巾直播,被判鞭刑74下—你覺得她還有活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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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強力主張:推動「鞭刑」納入重刑懲治。(圖/翻攝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臉書)

苦苓指出,國際人權組織早已將鞭刑定義為「酷刑」,認為有違人性尊嚴且侵害人權。 全球多數民主國家已簽署國際公約,明文禁止對任何人施以酷刑。台灣如貿然實施鞭刑,可能受到國際人權組織和人道團體譴責、甚至遭到歐盟的全面抵制。

刑罰應符合比例原則:一般司法上可接受的是自由刑和財產刑,至於鞭刑會造成皮開肉綻與永久性疤痕,是對身體權的過度侵害。而且鞭刑會使受刑人感到痛苦與極度羞恥,這種帶有羞辱性、踐踏人性尊嚴的刑罰,怎麼說也不容存在於文明國家。

容許國家機器動用鞭刑這樣的肉體懲罰,無非在傳遞「以暴制暴」的觀念,如果鞭刑可以,警察刑求逼供可不可以?暴力陣壓群衆可不可以?(看看香港的例子吧⋯⋯)「潘朵拉的盒子」一旦打開,民主法治的原則可能就守不住了。

苦苓進一步說,在量刑上也會有很大爭議:如果酒駕要鞭刑、毒駕要不要?如果詐騙要鞭刑、性侵要不要?害人性命的不是更該鞭刑嗎?⋯⋯誰來決定違反哪些法令要用鞭刑?還是為了公平起見,凡是N年以上的罪一律鞭刑伺候?那真的是「鞭鞭相連到天邊」了。

更有實務問題:什麼人來執行鞭刑?法官、獄警或有特殊資格甚至執照的「執鞭人」?鞭子要用什麼規格、用多大力道執行,是否要有人監督才能達到「鞭鞭公平」?如果受刑人因受鞭刑而傷重不治,誰來負責?受刑人家屬可不可以狀告法院或監獄、甚至要求國賠?

苦苓說明,其實鞭刑制度源自英國殖民時期,就是因為不把被殖民者當人才這樣做,英國自己早在70幾年前就全面廢除了。現在全世界只剩約17 個國家(多集中於非洲、伊斯蘭國家,以及新加坡等前英殖民國家)仍保有司法鞭刑,台灣真的要加入這個「野蠻行列」嗎?

不要小看鞭刑的危害,苦苓舉例,之前有位美國青年在新加坡被判鞭刑四下(聽起來不多吧?),結果他被電動馬達鞭打了兩下,就經現場醫師認定身體不堪負荷,先暫停療傷休養3個月後,再執行剩下的兩項⋯⋯如此身心雙重殘害,只是因為他在別人的汽車上塗鴉而已,「有這麼嚴重」嗎?而伊朗一位女性因爲未帶頭巾直播,被判鞭刑74下——你覺得她還有活路嗎?

苦苓強調,我們支持亂世用重典,我們都希望正義申張,但鞭刑和所有的「私刑正義」一樣,都只是讓大家「爽」一下而已,只要稍微理智的想一想,就知道真的是「毋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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