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徐自強逆轉獲判無罪 刑事補償賠2812萬元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22年前涉犯建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的徐自強,原本被判死刑,直到去年10月最高法院維持更九審見解,逆轉改判無罪定讞,徐自強日前主張,自己無辜遭關押5628天,控訴「16年來我生不如死」,向高等法院以每天最高額5000元計算,求償共2814萬元的刑事補償金;高院認為,因警方違法取供,徐自強在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5624天,今(9)日裁准須補償2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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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黃春樹於1995年間遭擄,歹徒殺害黃春樹後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後來逮捕兇手黃春棋,但黃春棋供稱還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與陳憶隆遭判死刑確定,目前等待執行中。徐自強則被判處八次死刑,直到更七、更八審以檢警沒有掌握到徐自強的客觀「殺人」證據,以擄人勒贖罪改判為無期徒刑,更八審依速審法規定,讓在押中的徐自強交保回家。

直到2015年更九審首度逆轉,改判徐自強無罪,最高法院2016年10月駁回檢方上訴,徐自強獲判無罪定讞。徐自強的辯護律師團於2017年提出刑事補償訴訟,高院審理後,認為徐自強有算錯天數,最後是以5624天獲賠2812萬元。

▲徐自強。(圖/中央社)

徐自強 最高法院 死刑 高院 無罪 獲賠 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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