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醫師節 醫師怒吼「我們不快樂」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11月12為醫師節,卻有一群醫師在節慶到來之前,發出怒吼「我們不快樂!」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10)在立院法召開記者會,工會理事長黃致翰等人點出,相對勞工勞動權益有法保障,醫師卻連基本權益都無法捍衛,一張「勞動契約」紀載著讓醫師動彈不得的「手段」,包括離職得付高額違約金、醫生不得對醫院調動有異議、定期契約讓醫生飯碗隨時不保。律師王碩說,《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是勞動條件的最底線,意思是要讓勞工活得像個人,「除非認為醫師不是人,才不用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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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訴求納入《勞動基準法》。(圖/北市醫師職業工會臉書)

記者會一開始,多名執業醫師在律師陪同下,高舉標語直喊3次「納勞基法不跳票,惡質契約要檢討」。醫師工會點出,社會一向認為醫師具社經高水平,但誰又知道醫師有個「不平等的勞動契約」,當醫師想爭取自身權益,卻發現無法可據,政府卻一直漠視這狀況。工會今問,衛福部曾承諾受僱醫師會在2019年納入《勞基法》,是否會跳票?

醫生勞動契約有哪些「不平等待遇」?工會指出,一、《勞基法》第15-1條,資方若要向勞工索取違約金須兼具合理與必要性,醫院卻能以高額違約金禁止醫師轉換東家,有住院醫師向工會投訴,離職違約金逼近他800小時工資。包括馬偕、振興醫院都清楚規定,即使是正當理由之離職,未能於期限內申請並依規定辦理,應賠償1個月薪資。二、《勞基法》第10-1條,要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不得妨礙家庭生活與降低待遇,但醫師卻對調動不得有異議,包括台北榮總,台北市聯合醫院。三、相對《勞基法》第9條規定連續性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雇主不能任意解僱勞工,醫師普遍是1年的「定期契約」,1年後醫院不想續聘,無須理由和資遣費就能開除醫師。

▲衛福部長陳時中曾承諾朝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方向研議。(圖/中央社)

律師王碩強調「為什麼醫師一定要納入《勞基法》」,因為《勞基法》只是一個勞工條件的底線,「基準」意思是要讓勞工活得像個人,「除非認為醫師不是人,不用納入《勞基法》,這理由顯然不成立的!」此外,隨著大型醫學中心的擴張,醫院經營者與醫生已不同過去小診所的夥伴關係,醫師只是經營者的工具,勞資關係不對等,自然需要《勞基法》保障,且勞動部對醫療院所進行勞檢也才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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