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府駁回台化許可展延 環保署再撤銷處分

彰化縣政府6月撤銷民國100年發給台化的空污許可舊證,以舊證不存在、新證無從展延再度駁回台化許可證展延,台化7月提訴願,環保署今天(24)決定撤銷彰縣府處分,要求另做處分。

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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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廠3座汽電共生鍋爐去年6月向彰化縣環保局申請操作許可證展延許可未獲通過,去年10月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許可證遭撤銷的行政訴願,環保署訴願委員會今年3月以臨時提案的方式討論此案,最後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撤銷許可證的行政處分,要求彰化縣政府另作適法處分。

彰化縣政府今年6月重做處分,將民國100年縣府自己發給台化的許可舊證以「生煤成分不符環評承諾」為由溯及撤銷,並以舊證不存在、新證無從展延理由,駁回台化許可證展延。

台化7月時向環保署提出訴願,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蘇中光告訴中央社記者,彰化縣政府以生煤成分不符合環評承諾撤銷100年舊證,即便生煤成分的確不符合環評承諾,但彰縣府在100年核發許可時,應依職權調查、盡調查義務及責任,違法核發舊證的責任不應歸責於台化。

因此,環保署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彰縣府撤銷100年核發給台化許可舊證的行政處分,另有關彰縣府駁回台化許可展延申請處分,環保署訴願決定也予以撤銷,要求彰化縣政府在2個月內另作適法處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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