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3個月!床戰13歲小女友11次 男遭判3年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22歲吳姓男子,去年1月在朋友介紹下,認識了一名年僅13歲的少女,2人展開熱戀,交往不到2周就發生性行為,3個月內逞慾11次,最後被小女友父母發現而挨告。新北地院審酌吳男年輕氣盛、犯後深感悔意,今依11次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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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pixabay)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元旦和朋友出遊時,認識了年僅13歲的少女,2周後迅速進展為男女朋友。但吳男不顧少女年紀還小,交往才不到2個禮拜,就帶對方到摩鐵、家裡嘿咻。少女父母驚覺少女時常藉故和朋友外出,或很晚才回家,心生懷疑,追問下才知道原來女兒交了男友,還和對方發生性關係,氣得報警提告。

吳男挨告後,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法官審酌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雙方為「男女朋友」,少女常以「老公」稱呼吳男,吳男則因年輕氣盛、思慮不周而犯法,犯後坦承犯行也和少女家屬達成和解,深感悔意,若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因此依11次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減刑輕判各1年8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新北 性交罪 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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