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拍下體!誘拍16歲少女裸照 渣男判賠20萬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陳姓男子,2015年9月及10月間,明知女友尚未成年,卻先後帶對方到新竹、台北的旅館,拍攝裸露下體的照片,少女母親發現不雅照後報案,陳男隨即遭警方送辦並起訴,台北地院依拍攝兒童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陳男10月徒刑;至於民事部分,少女及其母親求償100萬元,法官判陳男必須支付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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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陳男與女友交往期間,對方年僅16歲,他兩度在旅館取得女友同意後,拍攝對方裸露下體的照片,少女母親事後發現兩人交往,進而得知裸照一事,憤而對陳男提出告訴;陳男除遭到檢方刑事追訴外,少女及其母親亦認為,陳男已嚴重侵害女方隱私,並增加其精神負擔,使得少女蒙受極大痛苦,遂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官認為,陳男不法侵害少女隱私權,導致對方精神上受到相當程度痛苦,情節重大,但陳男庭訊時表示,願意親自向少女道歉,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學經歷及經濟狀況等條件,判陳男必須給付20萬元。

▲陳男拍攝少女裸露下體的照片判賠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台北 兒少法 少女 交往 不雅照 性剝削 露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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