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公司法SOGO條款 確定不朔及既往

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6日)將全力拚《公司法》三讀通過,上午朝野先解決部分爭議條文。其中眾所矚目的公司法第9條,也就是所謂的「SOGO條款」,通過二讀表決,條文明定,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判決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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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力拼公司法三讀闖關,藍綠上午皆召開黨團大會討論共識,針對公司法21條爭議條文做確認,最快今天就傍晚就可以三讀表決完成。

現行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不過修法因為不朔及既往,SOGO一案可能「不適用」。

《公司法》第9條關係到SOGO百貨經營權「歸屬」關鍵的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政院版本在當中進一步增訂,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規定,又被稱為SOGO條款。

朝野立委為此爭辯不少,藍委孔文吉質疑,修法幕後有黑影,經濟部意圖在綠委高志鵬和廖國棟的整合條文中增訂但書,「若撤銷或廢止有損害股東權益者不在此限」,但該但書又不表明是經濟部的版本,令人匪夷所思。

民進黨團柯建銘則說,公司法絕對不是要圖利個人,尤其SOGO案法院判決已經出來,難道修法就可以改變?柯建銘還點名藍委廖國棟,竟然還想提出回朔既往條款,「為了一個個案訂定條文,國民黨敢挺?」

時代力量提案當中,「公司執行業務致特定股東利益遭受不公平之侵害,法院得依受侵害股東之請求,命公司賠償、返還股權」,被柯建銘批評是意圖偷渡回溯條款,等同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內部的糾紛,現行其實有相關法律保護小股東的條文,不該這樣賣弄文字。

對此,黃國昌辯駁,這條是為了保障小股東而提出的「直接訴權」條款,這不是轉移焦點,抹黑時代力量嗎?  

▲公司法二讀通過SOGO條款,但不朔及既往。(圖/中央社)

SOGO條款 二讀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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