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超標瞎扯噴氣喘藥 一審採信遭二、三審打臉改判3月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3月14日深夜結束聚餐後開車返家,翌日凌晨在台北市新生北路與長安東路口遭警攔檢。張男起初稱有噴氣喘藥,經員警再次追問,張男才稱「我啤酒他媽沾個唇而已」,酒測前員警拿水給張男漱口,過5分鐘才酒測,測得酒測值0.32,疑涉酒駕。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員警酒測前讓張男漱口,酒測超標非服藥所致,今(13)日駁回上訴,仍判3月,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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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後,辯稱7歲起罹患氣喘病,長期噴用氣喘藥,當天被警方攔檢前才噴氣喘藥,因該藥具有酒精成分,影響酒測值判定,一審採信張男辯詞,認定酒測值無法排除受到藥物干擾的可能,判處無罪;高院依據氣喘藥製造商提供的酒測數據,認定該藥只會短暫停留在呼吸道與肺部,且經漱口後酒測值幾近零,由於員警有提供水讓張男漱口,且蒐證錄影畫面也未發現張男服用氣喘藥,認定張男酒測超標非服藥所致,逆轉改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酒測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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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逆轉 酒駕 無罪 漱口 酒測值 氣喘藥 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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