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沒申報遭監察院裁罰 林益世抗罰400萬敗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收受爐渣業者陳啟祥支付的6300萬元賄款,前年被高院依貪污罪判刑13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後,監察院認為,林益世故意隱匿6300萬元財產,未據實申報,裁罰400萬元。林益世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法院今(26)日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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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因財產申報問題,一共被監察院裁罰3次,金額共920萬元,分別是2010年及2011年財產未據實申報,各裁罰400萬元,另又因2010年至2011年財產異常增加未盡說明義務,再被監察院裁罰120萬元。

林的委任律師表示,林益世確實承認收受美金和台幣,但不清楚金額多少,錢都交給母親,後來用在選舉,剩餘多少結餘不清楚,無從查核申報,更沒有把這些錢視為個人所得。

▲林益世。(圖/資料照片)

林益世 北高行 監察院 收賄 財產申報 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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