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安」後高速駕車撞死人 運將辯:車禍與毒品無關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有吸「安」習慣的白牌計程車運將陳姓男子,前年吸毒後過了約27小時開車上路,結果超速撞死前方機車騎士。儘管陳男自首後辯稱,車禍與吸毒無關,僅認過失致死,但歷審根據驗尿報告,不採信陳男辯詞,依毒駕致死罪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今(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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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42歲有多項毒品前科的陳男,2016年12月1日下午3時許在車內吸毒,並於隔天下午5時許開車上路,在省道台61線苗栗縣竹南鎮路段,因超速追撞陳女騎乘的機車,導致陳女頭部外傷合併臉部變形、下巴撕裂傷及雙前臂大片擦傷等傷害,經送往醫院急救,因顱骨骨折及內出血致休克死亡。陳男肇事後主動報警自首,坦承上路前有吸食安非他命,辯稱車禍跟吸毒無關,頂多只有過失致死。

歷審根據驗尿報告,尿液呈現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且安毒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使用後會有亢奮效果,但4至24小時藥效消失後,反而會出現極度疲憊、抑鬱、疲乏、麻木等現象,再者,沒吸毒或喝酒的人,如遇到將要追撞前車時,反射動作是踩剎車,但陳男警詢時供稱,沒有煞車,因為怕壓到對方,認定陳男觸犯毒駕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陳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至於吸毒及持有毒品部分,另判1年1月定讞。

▲車禍示意圖。(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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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 最高法院 安非他命 計程車 女騎士 白牌 毒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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