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報錯1字淪肇逃犯 她冤10年翻案成功提國賠再審仍輸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11年前被警方誤認為車禍肇逃者,被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判刑確定,張婦為爭取清白,自學法律打官司,8度聲請再審終於成功,去年5月獲平反改判無罪,她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多元獲准,另提國賠再審訴訟向北市中正二分局及員警索賠86萬多元,經高等法院再審後,今(17)日將張婦的聲請駁回,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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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審後,認為張婦提告要求減少勞動能力及醫療費用158萬餘元,無法證明是員警不法執勤所造成,不應准許,至於慰撫金20萬元比較適當,但張婦已獲刑事補償加計利息共53萬多元,依法不能再聲請國賠,因此駁回請求,警方免賠。

2007年9月26日晚上6時許,賣彩券的8旬朱姓老婦人,在台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輕型機車撞倒受傷,朱婦報案時將車牌「DMX-211」誤報成「DNX-211」,致警方依車牌找肇事車主時,將案發時正在新北市某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月英送辦,張月英還因此被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23萬元定讞,她提再審後,成功翻案。

▲張月英。(圖/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張月英 國賠 駁回 高院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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